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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学院附属中专部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2022-12-13 10:55   审核人:

天津体育学院附属中专部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实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加强管理,规范管理行为,严格执行管理程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体育学院附属中专部学生的学籍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按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条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的。按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八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

第九条 学生要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必须根据课表,按规定时间上课。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课。

第十条 学生迟到或早退每累计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迟到、早退超出十分钟者,以旷课一学时论。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一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

第十二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在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可休学1次。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六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第十八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违反治安条例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三)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党政联席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被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因各种原因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负责。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党政联席会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七章 毕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停止学业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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