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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学部优秀运动队教练员管理办法(试行)
2022-05-27 09:48   审核人:

竞技体育学部优秀运动队教练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建设一支适应竞技体育发展需要的教练员队伍,努力提高我校运动技术水平,创造优异成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练员职责

1、教练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事业心,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埋头苦干、创新务实、勇攀高峰、为祖国争光的奉献精神。

2、教练员在聘任周期内要制定好本周期训练计划、年度训练计划、阶段训练计划、月训练计划、周训练计划和课时计划。

3、教练员在训练中要为人师表,严肃认真,端正教态教风。训练课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会客、不接打电话,要认真贯彻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坚持大运动量和科学的训练方法,做好每堂训练课计划、训练记录、训练小结以及运动员考勤等工作。

4、教练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训练水平,以及专项理论知识,积极参加规定的进修、培训学习,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本项目国内外发展趋势、先进的技、战术以及训练方法、手段等。

5、教练员要加强医务监督,做好防治运动员伤病的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运动后的恢复。

6、坚持廉洁执教,教练员严禁在任期内利用选招运动员之便索要、收受钱物,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教练员不准从事第二职业。

第二条 教练员聘任

1、优秀运动队教练员实行聘任制,总的原则是:量化考核与综合评定相结合,优胜劣汰,主教练实行竞争上岗。

2、教练员聘用原则上以一届全运会为一周期实行聘用,聘期四年。成绩优异者可连聘连任,否则解聘。被聘者第一年除职称津贴外,享受相应教练员超工作量补贴,第二年开始,根据前年运动成绩,参照体育局教练员成绩津贴标准,发放我校教练员成绩津贴。

3、主教练报市体育局审批,副教、助理教练员根据设岗规定由主教练提名,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行聘任,由训练办公室将受聘人名单报市体育局人保处、训竞处备案。

第三条 教练员权利和义务

1、单项教练员按初、中、高级(含国家级)职称,在聘期内可分别带运动员4-8人,集体项目主教练按项目所需人数带运动员。

2、教练员可根据所带运动员人数和队伍衔接需要选调若干运动员进行集训试训,具体方案参照集训试训管理办法。

3、教练员应根据周期任务,精心制定四年规划和年度、阶段、冬训、夏训及课时计划,认真批改训练日记,写好赛后总结。并将以上材料报训练办公室查阅存档。

4、教练员在训练中认真负责,不准殴打运动员,在训练过程中,教练员要主动排除一切安全隐患,时刻牢记安全二字,确保运动员的人身安全,由于教练员玩忽职守,造成训练重大伤害事故者将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如有人员伤亡,将追究教练员责任,可开除公职。

5、教练员应严格贯彻国家体育总局在反兴奋剂工作中提出的三严四不方针和有关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规定,违者严处。

6、未经本单位同意,教练员不得私放运动员参加任何比赛或表演。

第四条 教练员奖励与处罚

1、教练员聘期内所带运动员在世界、亚洲和全国三大赛中获得录取名次的,按天津市体育局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2、在重大比赛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按贡献大小,分别给予晋级、立功和授予称号等表彰和奖励。

3、教练员所带运动员在全运会上获得前3名或成才率(教练员任期内所带运动员在世界、亚洲、全国正式比赛中获录取名次或获全国青年比赛冠军或获运动健将称号视为成才。)高的教练员,在聘任、晋级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4、一个周期内教练员所带队员的淘汰率达到50%以上,即视该教练员为不胜任。所带队员在全运会上只要有一人获得金牌该教练为胜任,不受淘汰率比例限制。在任期内超过规定的淘汰率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者,将予以解聘。

5、在选招运动员以及体育单招招生考试时,索要、收受财物,一经发现,除退回财物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低聘、解聘及行政处分,直至报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6、全年无故旷工累计达三天者,予以解聘,无故旷工达15天者,学校有权予以辞退。

7、对不务正业,违纪违规的教练员,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解聘及行政处分,直至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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