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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风赛纪管理办法(试行)
2022-05-27 09:47   审核人:

赛风赛纪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维护我部门队伍健康发展,防止发生非体育道德行为,维护运动员、教练员以及运动队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保证我部门运动队参赛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部门队伍及教练员参加的各级、各类体育比赛。

第三条 对违规违纪的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遵循独立、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如有触犯国家法律者,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章 纪律及处罚

第五条 运动员须遵守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守则》

第六条 运动员严禁服用违禁药物,违犯者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反兴奋剂例条》依法处理。

第七条 运动队、运动员须遵守赛区各项管理规定,服从赛会安排。准时参加赛前技术会议,无故迟到、早退者以自动退出比赛处理,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会议,需提前向裁判长请假。

第八条 运动队、运动员在参加开、闭幕式,欢迎、欢送酒会,颁奖仪式和赛前入场式时须服装整齐(代表队须服装统一),准时到场。

第九条 比赛中要尊重和服从裁判员的判罚,如对判罚有异议应按规定进行申诉,不得擅自作出过激行为,处理不当者视情况造成影响情况以予处罚。

第十条 运动队、运动员无故弃权或获奖运动员无故不参加颁奖仪式取消比赛成绩,如因伤病等原因无法参赛,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裁判长许可,予以保留成绩。

第十一条 比赛中凡有严重违反体育道德的伤人动作或行为,将视情节给予运动队或运动员取消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直至禁赛处罚,由于恶劣行为造成一切损失和伤害事故由当事人负责赔偿,以及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运动队、运动员不得故意中断比赛或罢赛,如出现此类违纪行为,将视情节给予取消比赛资格、 取消比赛成绩直至禁赛处罚。

第十三条 正确对待比赛胜负,禁止搞交易、打假球、消极比赛,如违反并经查实将视情节给予运动队、运动员取消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直至禁赛处罚,对于行为恶劣者给予终身禁赛的处罚。

第十四条 赛事期间,打架斗殴者将给予运动队、运动员取消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直至禁赛处罚。如触犯法律将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视情节对于行为恶劣者给予终身禁赛的处罚。

第十五条 严禁在赛区赌博、打麻将,违者将给予运动队、运动员取消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直至禁赛处罚。如触犯法律将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视情节对于行为恶劣者给予终身禁赛的处罚。

第十六条 领队、教练员、运动员在比赛期间禁止酗酒,禁止在体育场馆及公共禁烟场所吸烟,违反者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

第十七条 比赛中领队、教练员在以身作则的基础上,要做好运动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要将肇事苗头化解在萌芽状态。如因管理不严而导致比赛发生斗 殴行为,将严肃追究领队、教练员的责任,直至建议其所属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各队(人)抵达赛区,要注意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爱护公共财产凡损坏公物和场馆设备的一律按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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