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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学院附属中专部学生考试管理规定(试行)
2022-12-13 10:54   审核人:

天津体育学院附属中专部学生考试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 课程考核前学生必须取得该课程的考试资格。凡一门课程一学期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计划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一门课程一学期累计无故缺课超过该课程计划学时数的六分之一,取消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

第三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核,必须持相关证明,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缓考。

第四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种教学活动。严格遵守教学和考试纪律,不得旷课、旷考、作弊。旷考按旷课论。

第五条 考试旷考、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算。可参加该门课程毕业前集中补考一次。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六条 教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由各学科组长依照本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科组长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要做好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等组织安排工作。

第三章 考核方式与命题

第八条 考核为闭卷考核,考核内容根据本学科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制定,采用闭卷笔试之外的考核形式,教师要提前申报考核改革方案,并附详细说明,经学校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理论课考核命题

(一)试题总量要适宜,难易怡当。考试时间一般为 80 分钟,试卷的分量应掌握在使学习成绩为中等程度的学生在 60 分钟基本完成。

(二)如出两套试卷,命题要求试题份量相当,难易程度相近,试题重复率不高于30%。

(三)试题总分值为100分,题型要求多样化,客观性试题(填空、判断、单项或多项选择、名词解释、绘图、计算等)和主观性试题(简述、问答、材料分析、论述等)应兼顾。原则上一份试卷题型不少于四种,各题型分值与比例合理。

第十条 试卷的审批与制作

(一)任课教师在结课前两周向学校提交试卷样卷,教学秘书检查核对后,任课教师与教学秘书应同时在试卷接收登记表上签字。

(二)教学秘书只接收纸质样卷,不接收有考试试题的存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移动硬盘、U盘及光盘),也不得通过网络接收试卷的电子版文件。

(三)教学秘书负责试卷的印刷、分装、保存与发放工作。

(四)在试卷命题、审批、印制、存放的全过程中,所有参与人员要对试题内容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题,凡有试题、试卷泄密事件发生,按教学责任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领取试卷时须由监考教师签字领取。考试时在考场由监考教师启封试卷。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须一同交还试卷,并在试卷回收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试卷档案的建立保管

(一)考试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完成试卷档案的立卷工作。试卷统一使用线绳或订书钉于试卷上部(横排试卷左侧)装订,不应压盖任何学生答卷、专业、姓名、成绩等信息,外表覆教务部门统一印发的试卷封面。

(二)试卷档案由学校负责制作和归档,并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两年。

第四章 考试的实施

第十三条 考试应依据当年校历安排在考试周进行。提前结课的课程可于结课一周之后安排考试。

第十四条  监考职责

(一)监考人员必须在考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考试试卷,监考人员必须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组织学生按学号(考号)就座并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开考前5分钟分发试卷。

(二)监考人员在考试中,须认真履行职责,集中精力监考,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三)监考人员对试题的内容一般不做任何解释,考生对试题印刷不清楚提出询问,应予答复。

(四)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监考规则,对考生违犯考场规则的行为,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学校。

(五)考试结束铃响后,立即将试卷收回,不得延长考试时间,检查核对考卷无误后,方准予考生离开考场。

(六〉考试结束后各考场监考人员应立即将试卷交回指定地点。

第十五条 考场规则

(一)考试预备铃响后,学生应按考号(学号)就座,不准随意就座。

(二)学生领到试卷后,应首先写上姓名、班级、考号(学号)。答题一律用黑色钢笔或者黑色圆珠笔。

(三)学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应用的笔、尺、垫板或由教师指定的考试用具。其他物品,应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地点存放。

(四)学生如遇试题字迹不清、卷面缺损,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其他问一律不予解答。

(五)考试时交头接耳、传递纸条、交换试卷、偷看抄袭、替别人答卷和其它任何形式的违纪作弊行为,一经监考人员发现,须将其试卷收回,并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并勒令其退出考场。考试结束后上报学校,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考试时间结束,学生在座位上等候监考教师收卷,收卷后方可离开考场。提前完成答卷的学生,可将考卷连同演算稿一并交监考教师后离开考场。学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及周围逗留、议论、大声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七)凡与考场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要求

第十六条 评定程序

(一)考试结束后,命题教师进行试卷评阅。

(二)教师阅卷应按标准合理评定成绩。所有试卷评分尺度需保持一致,不得酌情给分或恶意扣分。

(三)必须使用红色笔阅卷,各题所减分值必须与该卷最后所减总分一致。

(四)阅卷教师应逐题评阅,以“√”表示正确,“×”表示错误,遇同题答案跨页,两处答案均须以“√”或“×”等标识。试卷卷面与考试成绩单成绩应如实填写并不得更改。由于笔误等原因确需改动的,须阅卷教师本人在更改处签字。

(五)阅卷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五天内完成试卷评阅。

(六)任课教师完成电子版学生成绩统计,并打印学生课程成绩单一式两份,签字后,一份连同试卷材料于结课后两周之内交到学校,另一份由任课教师留存。未按时录入成绩的按教学责任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评定要求

(一)学生的课程成绩按百分百取整数 (小数部分四含五入)记载。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未考核 (含结课考核)成绩构成,具体权重以当年学校发布要求为准。

(二)考查成绩的各部分成绩构成,须在记分册中具体标明,或有单独的评分、记分表格等文件。

(三)所有无成绩学生必须注明原因。

(四)考试违纪、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记载,经教育表现较好,经学校批准后,可以给予考试或重修机会。

(五)学生如对本人成绩有异议,可于考试后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之内向学校提出试卷查阅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进行查阅。学生本人不得直接找教师查阅。

(六)学校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违反规定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核的,必须在课程考核前持相关证明,提出缓考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缓考。超过考试时间,不得补办缓考。缓考学生须参加该课程的下一轮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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